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针对困难群众建立的“特惠制”民心工程。
保障对象: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困难群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
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困难群众一年内单次或多次住院就医累计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或者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后分段按比例报销(即起付线为3000元)。其中大病保险起付线下直接分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上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对应剩余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为:
参加新农合的困难群众 | 分段(单位:万元) | 赔付比例 |
大病起付线(含)以下 | 0.3-1.5 | 20% |
大病起付线以上,大病保险报销后 | 0-2(含) | 50% |
2-5(含) | 70% | |
5- | 90% | |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困难群众 | 分段(单位:万元) | 赔付比例 |
大病起付线(含)以下 | 0.3-1.8 | 20% |
大病起付线以上,大病保险报销后 | 0-2(含) | 50% |
2-5(含) | 70% | |
5- | 90% |
大病补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合规医疗费用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范围
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对未按大病补充保险相关规定住院或未履行转诊备案程序的住院患者,其当次住院自付合规费用的80%纳入大病补充保险理赔范围。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